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委宣传部
聊城市科学技术协会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聊城市公安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关于印发《聊城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优化科技创新生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起草了《聊城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现将《聊城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委宣传部
聊城市科学技术协会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聊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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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8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聊城市行政区划内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诚信管理。科学技术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服务及相关活动。
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单位。
科研人员: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及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咨询评审专家: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等服务的机构及人员。
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等行为(具体失信行为清单参照《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附件执行)。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预防为主、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防惩结合、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制定相关科研诚信管理政策措施,发现、接受、调查或移交有关问题线索,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委托并指导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展科研诚信具体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和联合惩戒工作,汇交科研失信行为信息至省科技厅,并对接“聊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跨部门共享。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部门主要职责见附件),同时做好本系统、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承诺、审核管理;指导本行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建立重大失信事件报送机制;可对本行业领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汇交科研失信行为信息至市科技局。
市社科联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发现、处理或移交有关问题线索;组织本部门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和联合惩戒等工作,汇交科研失信行为信息至市科技局。
第八条 科研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审核、监督机制,组织开展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并配合上级部门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前需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及违约责任。承诺书纳入科研档案管理,并作为项目审批、职称评定等重要依据。
第十条 加强科研诚信全流程监督和管理。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科学技术活动的申请、评审、实施、验收等全过程。在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明确诚信义务条款,约定违约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审核机制。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对存在科研失信且在惩戒期内的实行“零容忍”,限制其参与科研项目申报、奖励评选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可致函市科技局通过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系统对责任主体进行诚信核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失信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限制申报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取消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资格;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科技活动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终止、撤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予以结题,不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加大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科研单位应把科研诚信教育纳入日常教育,将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年度评优、职称评定的必要条件。鼓励科研单位秉持公平公正、多元激励、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科研诚信激励机制。
第四章 失信调查处理及申诉
第十五条 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级职权范围内接到举报、发现、收到上级移送的相关线索,应责成第一责任主体开展调查处理。
受理途径:通过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官网、邮箱、电话等渠道实名举报的线索;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上级主管部门移送的线索等。
受理时限: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需书面说明情况。
调查主体:被调查对象为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或者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调查程序: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等文件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调查结果,对失信行为主体采取第十二条规定的包括不限于实施联合惩戒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级科研诚信管理的申诉相关工作。
(一)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逾期不受理。
(二)同一事项限申诉一次。申诉受理调查过程中,原已生效的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三)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单位的复核意见出具复查决定书,并告知申诉者。
(四)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和申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自主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等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
第五章 失信行为数据汇交与应用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后汇交至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汇交数据进行把关,要素不全的按要求补正;处理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按程序申请移出或更新数据;处理期限届满的,按程序申请移出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归集至“聊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跨部门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相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