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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5-22 08: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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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市属开发区党群工作部(政工部),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局、教体局、财政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人才与产业融合发展、一体推进,深入贯彻落实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 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制定了《聊城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520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聊城市“科技副总”选派和服务工作,加我市人才引进力度,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从高校、科研院所选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到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担任“科技副总”(兼任企业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或总经理助理)的选派工作。

本办法所称“科技副总”,是指从高校院所选派至企业,承担技术创新、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项目负责等职责的技术副职人员。“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是指由“科技副总”牵头,选派企业实施,由高校院所、政府部门和选派企业三方协同开展,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项目。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的企业。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委组织部负责“科技副总”工作的总体指导,统筹谋划人才发展战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层面“科技副总”选派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项目推进及绩效考核;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副总”奖励资金、协同创新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做好“科技副总”人才优惠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费保障

“科技副总”支持经费纳入聊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副总”奖励、协同创新项目支持等支出。

 

第二章 担任“科技副总”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  任职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思想政治素质良好,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强烈的服务企业意愿;

2.经认定后,须在选派企业连续服务不少于两年,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服务企业;

3.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指导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熟悉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动态,能够充分利用高校专业特长、创新平台优势、大型仪器设备等基础创新条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4.近三年内无学术不端、科研失信等不良记录;

5.每名“科技副总”只能服务一家科技企业。

第六条  工作职责

1.技术创新与发展规划。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企业发展需求,深入调研企业技术现状,协助企业攻克技术创新难题,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提供专业、前瞻性建议;积极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及研发工作会议,协助企业完善研发机制,推动建立高水平研发平台,培养高素质技术团队。

2.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高校院所与企业的产学研深度合作,精准对接高校院所人才、科技、信息等优势资源与企业需求,加速科研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针对企业在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需求,依托高校院所平台,协调各方资源予以解决。

3.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帮助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建立灵活多样的实践机制,组织学生或团队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实习实训、技术研发等实践活动,提升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增强学生对聊城市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高校毕业生留聊就业创业。

4.政策宣贯与技术培训。及时向企业传达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政策法规,开展政策宣讲活动;结合企业技术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提升企业员工专业技能和创新意识。

第七条  工作量化指标

1.每年开展技术服务不少于10次,累计驻企服务时间不少于30天,并形成详细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内容和效果;

2.每年协助派驻企业开发至少1项具有创新性和市场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推动企业申请至少1项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3.每年开展政策宣讲或技术培训不少于3次,帮助企业培养技术骨干和创新人才不少于10人,并及时跟踪评估培养效果。

第八条  保密义务

“科技副总”须严格遵守派驻企业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在服务期内及服务期满后,未经企业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企业任何秘密信息,不得利用企业秘密信息谋取私利。

 

第三章 派驻企业的遴选条件与职责

 

第九条  遴选条件

1.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科技副总”本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入股的企业),注册时间满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科技创新积极性高,具备一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创新团队,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规定要求;

3.企业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能够为“科技副总” 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尊重科技人才创新成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机制。

第十条  重点支持领域

优先向人工智能、现代高效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发展和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以及有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需求的传统产业企业派驻“科技副总”。

第十一条  企业职责

1.深入把握行业发展现状和技术趋势,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科学合理提出技术需求,积极配合“科技副总”制定工作计划,保障“科技副总”顺利完成派驻工作;

2.为“科技副总”每月提供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助、交通费用等,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保障必需的科研经费,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开展;

3.在技术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各方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第四章 “科技副总”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和认定流程

1.市科技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需求和人才工作规划,每年定期发布征集“科技副总”选派需求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和申报要求;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申报,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指导工作。

2.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科技副总”选派及技术需求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企业资质、技术需求合理性等内容,审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市科技局。对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3.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复审,初步确定派驻企业名单,并将企业名单、技术需求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初步对接,了解高校院所专家资源和合作意向。

4.按照企业技术需求、专家能力水平、合作预期效果等因素,组织企业与高校院所专家进行双向选择和洽谈。根据洽谈结果,初步确定优先派驻的“科技副总”和企业名单,征求企业、高校院所及“科技副总”本人意见后,将相关认定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审议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5.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认定的“科技副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科技副总”认定名单,并颁发相关证书。

十三  申报材料要求

1.《聊城市“科技副总”申报表》,内容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技术需求、拟选派专家情况等;

2.申报企业、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服务期限、工作内容、知识产权归属、经费保障等事项;

3.申报科技人员基本情况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明、专利证书、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证书、发表的论文、承担的科技项目证书等复印件,以及个人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介绍;

4.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企业信用报告、研发投入证明、涉企财政资金绿色门槛等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企业科技创新情况介绍。

 

章   政策支持

 

  派出单位保障

“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留“科技副总”原单位职级、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确保其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表彰奖励等权利。鼓励派出单位在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支持等方面对“科技副总”予以倾斜,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项目申报优先

对在服务期内的“科技副总”,在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人才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条  顶尖人才政策

对于顶尖人才选派担任“科技副总”的,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顶尖人才专业特长、企业需求和项目预期效益,制定个性化支持政策和合作方案,在经费保障、团队建设、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

第十七条  动态履职管理

对“科技副总”实行动态履职管理。市科技局每年组织 “科技副总” 开展年度述职,全面掌握其工作进展和履职情况;每两年对“科技副总”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完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比例控制在25%以内。对评定为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并颁发优秀“科技副总”证书;连续两次评定为不合格的,撤销其“科技副总”选派资格,取消其承担“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的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定结果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后续政策支持和人才推荐的重要依据。

八条  人才服务保障

对绩效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科技副总”,发放“聊城市人才服务金卡(B)”,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按规定享受相应绿色通道服务

九条  项目支持优先

对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高、服务企业成效显著的“科技副总”,在申报“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参与各类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优先对接产业资源。

十条 协同创新项目资金支持

“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资金由高校、财政和企业三方按比例承担。其中,企业投入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额度的50%,高校和财政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支持比例。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项目技术难度、创新程度、预期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十一  项目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市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经费支出审批流程,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项目经费接受责任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

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体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将适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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