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市属开发区党群工作部(政工部),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局、教体局、财政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人才与产业融合发展、一体推进,深入贯彻落实《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 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制定了《聊城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聊城市“科技副总”选派和服务工作,加大我市人才引进力度,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从高校、科研院所选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到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担任“科技副总”(兼任企业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或总经理助理)的选派工作。
本办法所称“科技副总”,是指从高校院所选派至企业,承担技术创新、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项目负责等职责的技术副职人员。“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是指由“科技副总”牵头,选派企业实施,由高校院所、政府部门和选派企业三方协同开展,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项目。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的企业。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委组织部负责“科技副总”工作的总体指导,统筹谋划人才发展战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层面“科技副总”选派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项目推进及绩效考核;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副总”奖励资金、协同创新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做好“科技副总”人才优惠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费保障
“科技副总”支持经费纳入聊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副总”奖励、协同创新项目支持等支出。
第二章 担任“科技副总”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 任职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思想政治素质良好,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强烈的服务企业意愿;
2.经认定后,须在选派企业连续服务不少于两年,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服务企业;
3.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指导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熟悉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动态,能够充分利用高校专业特长、创新平台优势、大型仪器设备等基础创新条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4.近三年内无学术不端、科研失信等不良记录;
5.每名“科技副总”只能服务一家科技企业。
第六条 工作职责
1.技术创新与发展规划。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企业发展需求,深入调研企业技术现状,协助企业攻克技术创新难题,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提供专业、前瞻性建议;积极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及研发工作会议,协助企业完善研发机制,推动建立高水平研发平台,培养高素质技术团队。
2.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高校院所与企业的产学研深度合作,精准对接高校院所人才、科技、信息等优势资源与企业需求,加速科研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针对企业在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需求,依托高校院所平台,协调各方资源予以解决。
3.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帮助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建立灵活多样的实践机制,组织学生或团队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实习实训、技术研发等实践活动,提升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增强学生对聊城市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高校毕业生留聊就业创业。
4.政策宣贯与技术培训。及时向企业传达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政策法规,开展政策宣讲活动;结合企业技术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提升企业员工专业技能和创新意识。
第七条 工作量化指标
1.每年开展技术服务不少于10次,累计驻企服务时间不少于30天,并形成详细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内容和效果;
2.每年协助派驻企业开发至少1项具有创新性和市场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推动企业申请至少1项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3.每年开展政策宣讲或技术培训不少于3次,帮助企业培养技术骨干和创新人才不少于10人,并及时跟踪评估培养效果。
第八条 保密义务
“科技副总”须严格遵守派驻企业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在服务期内及服务期满后,未经企业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企业任何秘密信息,不得利用企业秘密信息谋取私利。
第三章 派驻企业的遴选条件与职责
第九条 遴选条件
1.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科技副总”本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入股的企业),注册时间满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科技创新积极性高,具备一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创新团队,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规定要求;
3.企业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能够为“科技副总” 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尊重科技人才创新成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机制。
第十条 重点支持领域
优先向人工智能、现代高效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发展和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以及有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需求的传统产业企业派驻“科技副总”。
第十一条 企业职责
1.深入把握行业发展现状和技术趋势,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科学合理提出技术需求,积极配合“科技副总”制定工作计划,保障“科技副总”顺利完成派驻工作;
2.为“科技副总”每月提供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助、交通费用等,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保障必需的科研经费,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开展;
3.在技术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各方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第四章 “科技副总”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和认定流程
1.市科技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需求和人才工作规划,每年定期发布征集“科技副总”选派需求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和申报要求;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申报,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指导工作。
2.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科技副总”选派及技术需求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企业资质、技术需求合理性等内容,审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市科技局。对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3.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复审,初步确定派驻企业名单,并将企业名单、技术需求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初步对接,了解高校院所专家资源和合作意向。
4.按照企业技术需求、专家能力水平、合作预期效果等因素,组织企业与高校院所专家进行双向选择和洽谈。根据洽谈结果,初步确定优先派驻的“科技副总”和企业名单,征求企业、高校院所及“科技副总”本人意见后,将相关认定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审议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5.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认定的“科技副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科技副总”认定名单,并颁发相关证书。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要求
1.《聊城市“科技副总”申报表》,内容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技术需求、拟选派专家情况等;
2.申报企业、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服务期限、工作内容、知识产权归属、经费保障等事项;
3.申报科技人员基本情况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明、专利证书、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证书、发表的论文、承担的科技项目证书等复印件,以及个人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介绍;
4.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企业信用报告、研发投入证明、涉企财政资金绿色门槛等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企业科技创新情况介绍。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派出单位保障
“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留“科技副总”原单位职级、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确保其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表彰奖励等权利。鼓励派出单位在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支持等方面对“科技副总”予以倾斜,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优先
对在服务期内的“科技副总”,在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人才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顶尖人才政策
对于顶尖人才选派担任“科技副总”的,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顶尖人才专业特长、企业需求和项目预期效益,制定个性化支持政策和合作方案,在经费保障、团队建设、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
第十七条 动态履职管理
第十八条 人才服务保障
对绩效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科技副总”,发放“聊城市人才服务金卡(B)”,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按规定享受相应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九条 项目支持优先
对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高、服务企业成效显著的“科技副总”,在申报“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参与各类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优先对接产业资源。
第二十条 协同创新项目资金支持
“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资金由高校、财政和企业三方按比例承担。其中,企业投入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额度的50%,高校和财政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支持比例。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项目技术难度、创新程度、预期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市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经费支出审批流程,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项目经费接受责任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体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将适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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