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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9-30 10: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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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聊政办发〔2021〕2号)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聊城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7日



聊城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聊政办发〔2021〕2号)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市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受补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聊城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补助标准

市级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当年获批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按其获批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核算的研发经费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一)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获批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核算的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3%进行补助;

(二)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获批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核算的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3%进行补助。

 补助流程

(一)企业申请。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要求联合发布省、市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通知,企业在申请省级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同时提出市级补助资金申请。

(二)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依照补助标准,对提出补助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汇总后联合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三)补助下达。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结合省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对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并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并下达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据此安排下达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市县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财力,制定本地区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原《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聊城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聊市科发〔201979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聊城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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