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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
时间:2021-10-15 17: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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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高校院所
    现将《聊城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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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人才是第一资源,发挥高端人才支撑引领作用,破解鲁西地区引才育才难、成果转化落地难等难题,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鲁发〔2020〕2号)以及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聊发〔2017〕18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飞地”为在聊城市行政区划外设立的创新服务平台。“人才飞地”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建设,旨在通过在国内外创新资源聚集程度高、创新活跃度强的重点城市(以下简称“重点城市”)建设以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研发攻关、人才引进培育等为目标的引才育才平台。

第三条“人才飞地”分为三个类别:

第一类:飞地孵化器。聊城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事业单位紧密结合聊城市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的整体需求,在重点城市建设的新型创新服务机构。飞地孵化器通过委托专业化运营团队,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和当地人才优势,开展招才引智工作,依托企业和项目为聊城引进(含柔性)和培育人才。

第二类:研发机构。聊城市区划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独立或与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在外地合作建设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平台等研发中心,共享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身创新能力,促进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以及项目的本地产业化。

第三类:人才工作站。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在与其有合作关系的人才所在地设立人才工作站,充分发挥人才为我市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科研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发和招才引智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四条“人才飞地”的申报主体为聊城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飞地孵化器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孵化器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具有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的能力和基础,具有一定的孵化器运营经验及相关的人才储备。能够提供不少于8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办公室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孵化器总面积的80%;为聊城市的或拟入驻聊城市的企业提供的工位不少于30个。

(三)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熟悉当地情况的专门管理团队,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保障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服务支持,帮助入驻企业降低科技合作成本。

(四)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五)与驻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

第六条 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二)应当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三)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具有一定的研发技术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研发人员(年销售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内专业研发人员不少于 8人,年销售亿元以下的企业专业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高校的硕士学位)的不少于1人。

(五)每年研究开发自选新产品或课题不少于2个。

第七条 人才工作站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与人才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聘用的人才应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三)聘用的人才每年为申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

(四)聘用的人才每年能够为申报单位提供1项以上新技术,解决3项以上技术难题。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人才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认定:

(一)人才飞地为申报单位分支机构(公司),与申报单位有隶属关系的,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人才飞地为非申报单位分支机构(公司),需申报单位提供资金(研发经费)拨付证明,方可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资金(研发经费)拨付每年不少于一次,自申报年度起,不少于4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申报工作的组织。

第十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根据论证评估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市科技局确定“人才飞地”名单,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人才飞地”拟认定名单通过市科技局网站或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人才飞地”拟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发文公布,授予聊城市“人才飞地”牌匾。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五条“人才飞地”奖励资金是指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聊城市行政区划外设立人才飞地,助力高端人才引育、技术研发开展,推动聊城科技创新工作,经认定为“人才飞地”的单位,市财政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人才飞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度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孵化器、研发机构、人才工作站,分别给予申报单位100万、50万、3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由申报单位支配使用,全部用于“人才飞地”建设及开展相关业务,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人才飞地”全职引进的博士、硕士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双一流”本科毕业生等,经市人社局认定后,享受我市引进人才同等待遇。引进人才不受户籍所在地、参保地等限制。

第二十条 进驻“人才飞地”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才,针对聊城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需求开展研究开发或其产出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归属聊城市母体机构或纳入聊城市统计的,视同为聊城市企业和人才,可申报聊城市级人才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人才飞地”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内实行绩效评估机制,每年评估一次。绩效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成申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停止拨付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人才飞地”称号。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孵化器、研发机构的资金拨付按照发文公布后次年,绩效评估合格后拨付30%;二年后中期评估合格,拨付30%;管理期满验收评估合格,拨付40%。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人才工作站,每年评估一次,评估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人才飞地”年度规划建设,是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应的管理制度、良好的配套条件,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位,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年度获得成果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估流程: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绩效评估开展时间。

(二)市科技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人才飞地”申报单位开展绩效评估事宜。“人才飞地”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绩效评估所需材料并形成年度自评报告。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及第三方机构赴“人才飞地”申报单位开展实地绩效评估,在必要时赴“人才飞地”进行实地考察。

(四)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评估结果或第三方出具的绩效评估结果,结合各申报单位的年度自评,形成聊城市“人才飞地”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分别报送至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科技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人才飞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审查工作贯彻始终。对申报和管理期内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才飞地”在管理期内如发生地点变更、撤销等重大变化,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进行书面报告并附原因说明。市科技局根据情况做出停止资助、追回款项等处理决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飞地”建设的宏观指导;市科技局负责“人才飞地”的建设管理、系统规划和绩效评估,履行“人才飞地”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人才飞地”建设所需资金;市人社局负责对“人才飞地”全职引进的博士、硕士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双一流”本科毕业生等进行认定和政策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2日。

     政策解读:《聊城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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