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聊城市新型研发机构,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我们研究制定了《聊城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科技局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聊城市新型研发机构,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和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暂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范畴。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部门)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程序推荐,市科技局负责审核确认。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聊城市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聊城。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聚焦省、市产业科技创新需求,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三)具有现代化管理的体制机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拥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高层次的研发人员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拥有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常驻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研发经费投入。主要收入应以投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为主。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六)具有完备的研发条件。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七)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出资人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的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第八条 备案程序为: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开展聊城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
(二)主管部门推荐。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和保障支持措施。
(三)备案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考察论证,提出现场考察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现场考察意见,提出拟备案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市科技局下达备案文件。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第十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围绕行业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开展科技攻关,推动我市产业创新发展。
(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
(三)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优势,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功能,孵化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共同发展。
(四)集聚培养高端人才。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的创新机制,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为我市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优秀人才和高水平专家团队。
第十一条 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为“聊城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3年。在3年管理期满前,市科技局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市级备案资格;评估不通过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撰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聊城市科技局报告,资格核实通过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统计和管理工作。企业类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纳统条件的应按服务业纳统要求申请纳统。非企业类的按规定参加科研机构科技统计,如实填报R&D经费支出情况,对未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市级备案资格。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市县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券等相关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聊城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措施给予支持;符合颁发“水城金卡”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子女入学、父母养老、科研服务、医疗保健、交通文体服务等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推荐备案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关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9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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