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聊城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完善产学研合作创新服务体系,加强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办发〔2021〕2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聊城市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聊城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完善产学研合作创新服务体系,加强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办发〔2021〕2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 〕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旨在鼓励和促进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紧密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诚信申请、公正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引导资金的政策制定、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引导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调剂、资金拨付和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引导资金从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我市企事业法人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
(一)支持企事业法人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共性技术难题等进行共同技术攻关,建设和孵化一批产学研融合项目,突破一批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创新核心技术,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企事业法人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以委托开发、合作转化、技术转让等方式,联合开展的科技攻关项目;
(三)支持企事业法人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小试及中试基地建设等方式,落地转化一批高新技术。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进行支持。根据每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给予每个申报单位不高于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符合涉企财政资金绿色门槛制度;
(三)申报项目需符合我市发展需求与产业政策导向,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投入、分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实行备案制,自产学研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备案,每年下半年集中申报一次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未备案项目不得申报。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聊城市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产学研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合作双方资金结算账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能够证明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技术资料如:知识产权证书(含知识产权申报或受理材料)、检验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
(5)特殊行业需提供资质证书;
(6)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关系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函,报市科技局;市属单位申报由其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高等院校由校内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引导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等进行专项评审,择优确定拟补助对象。审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市科技局提出引导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主要是对产学研合作发生的相关支出的补助。各申报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有管好用好引导资金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引导资金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分配引导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项目,下年度不再给予引导资金支持。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引导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