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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聊城市社会中介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3-21 16: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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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社会中介参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聊城市社会中介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1日

 

 

 

聊城市社会中介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社会中介参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全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科技强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从事信息、技术、专利等咨询服务的组织(不包括为企业做审计的财务公司、事务所等)

第三条 受奖补中介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社会中介机构需与拟培育企业签订培育服务合同,通过提供政策宣传、财务辅导、人才引进、申报知识产权等服务拟培育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时间至少一年(日历期)以上,培育成高新技术企业时间应为两个年度以内;

(二)社会中介机构与拟培育企业签订培育服务合同,并于当年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社会中介机构拟培育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需先辅导其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入库并取得编号

(四)社会中介机构申请奖补前一年度需成功培育3家(含3家)以上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奖补标准

市科技局每年依据培育服务合同报备情况,统计社会中介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对辅导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社会中介机构,每通过一家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奖补,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奖补20万元。

第五条奖补申请及下达流程

(一)社会中介机构与拟培育企业签订培育服务合同,并于当年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将在每年年末对当年度备案情况进行统一公告;

(二)市科技局发布社会中介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补通知,社会中介机构根据通知要求提供社会中介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服务对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收到服务对象支付服务费的银行回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将奖补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依据培育服务合同报备及奖补申请情况,统计社会中介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依据奖补标准确定奖补对象及奖补金额。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各申请单位及相关企业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凡虚报、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相关单位及个人列入聊城市公共信用联合奖惩系统黑名单,不得再次申请,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获得奖补资金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奖补资金应用于对科技型企业的政策宣传、财务辅导、人才引进、申报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聊城市社会中介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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