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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8-08 17: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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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科技局

                                    202486日


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国家、省出台的相关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精神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支持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应用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开展与民生和社会事业密切相关的公益性科技攻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科技助力中小企业攀登计划、农业良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乡村振兴、公益性科技攻关以及以项目形式支持的科技创新平台、高层次人才、科技合作任务聊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任务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各项任务特点和需求,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和组阁揭榜等方式产生,综合运用事前资助、验收补助、无偿资助、投贷联动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重点研发计划,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资金预算编制、优化任务布局,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及驻聊高校、科研院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项目的推荐审核项目管理、资金监管,配合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日常使用、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并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配合做好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按照委托协议要求,提供项目管理相关服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遴选立项

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年度工作安排,根据各任务项目要求公开或定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方向等内容。

项目牵头单位一般应为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拥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运行管理规范,须承担起项目核心研发或组织任务。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联合申报协议应约定任务分工、资金分配、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及合作等内容。

条 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地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者填报申报材料,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后,自主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提出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建议,按程序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下达立项文件、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条 为应对各类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启动的应急响应科研攻关,可适当简化立项和资金拨付程序。与省科技厅联动实施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条 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内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形成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其他事项调整权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市科技局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取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需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拨款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一)因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或执行期已到且超期1年无故未验收的;

(二)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或因项目负责人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新的项目负责人替代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其它规定的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十六 撤销或终止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项目经费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确用于项目实施,经专家论证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查证实的,不予追回;剩余资金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予以追回返还。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与成果管理

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同步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市科技局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结合各项任务特点和需求,制定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标准,量化评价指标。

十八条 绩效评价对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实行分类评价。

(一)验收考核指标一般包括技术指标、知识产权指标等,是项目实施的关键指标,须全部完成。

(二)绩效评价指标一般包括预期经济效益、获奖、论文、标准、平台、人才、节能减排等,是项目实施的参考指标,采取定量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组织绩效评价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受理项目绩效评价材料后,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议,采取会议评价、函审评价、实地考核评价等方式进行。

二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并形成绩效评价结论。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未通过验收。

(一)按期保质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绩效评价指标中显示出项目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全部验收考核指标,绩效评价指标中显示出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或应用价值,绩效评价等级为良好、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项目在绩效评价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绩效评价等级为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全部验收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2.未按要求提交全部材料的;

3.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4.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5.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绩效评价的。

第二十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Key R&D Program of Liaocheng City”。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绩效评价的确认依据。

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适时对项目主管部门尽职履责,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贯通协调,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

第二十六条 接受监督的对象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市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依据。市重点研发计划科研诚信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其他市级专项任务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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