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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10-26 16: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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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该办法的起草背景

“科技副总”主要是指从高校、科研院所选派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副总工程师、创新平台建设牵头人、科技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形式的技术副职。“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是指由“科技副总”牵头,高校院所、政府部门和选派企业三方协同,选派企业实施,能够促进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项目。为进一步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人才与产业融合发展、一体推进,我市人才引进力度,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市科技局根据省对“科技副总”工作的最新指导精神,认真研究梳理了我市目前“科技副总”在选派、服务和管理方面的重点问题,并充分调研借鉴了先进地区“科技副总”工作的经验做法。同时,充分征求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以及相关企业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该办法。

三、办法中明确了担任“科技副总”的哪些条件与职责

办法中主要明确了担任“科技副总”个方面的条件。包括,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年以上工作经历,思想作风端正,身体健康,具有服务企业意愿;认定后需在选派企业连续服务两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指导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充分利用高校专业特长、创新平台优势、大型仪器设备等基础创新条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办法中明确了“科技副总”三个方面的职责。包括,用好专业优势,发挥桥梁纽带职能,搭建人才引进交流平台。其中,主要任务包括,开展技术服务30次以上,累计驻企服务60天以上;协助派驻企业开发出1项以上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并申请知识产权;开展政策宣讲或技术培训5次以上,帮助企业培养技术人才。

四、办法中明确了派驻企业的哪些遴选条件与职责

办法中明确了派驻企业三个方面的条件。包括,在聊城市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科技副总”本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入股的企业),且注册时间1年以上,经营正常,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科技创新积极性高,具有一定的自主研发能力,研发投入达到相应比例;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尊重科技人才

办法中明确了派驻企业三个方面的职责。包括,把握行业发展现状,提出企业技术需求,配合“科技副总”顺利完成派驻工作;为“科技副总”每月提供生活补助、交通费用等不少于1000元保障必需的科研经费;技术合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得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五、办法明确了科技副总哪些支持政策

为激励“科技副总”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支持措施。

一是“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应保留科技人员原单位职级、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确保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表彰奖励等权利。

二是对任期内的“科技副总”,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

  三是顶尖人才选派“科技副总”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四是对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科技副总”,发放“聊城市人才服务金卡”,享受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五是对“科技副总”实行动态履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评定等级为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颁发优秀“科技副总”证书;对于评定等级为良好的,给予2万元奖励。每年评选“科技副总”突出贡献团队、优秀派出单位、优秀挂职企业,颁发优秀“科技副总团队”证书。

  六是对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转化率高、服务企业成效明显的“科技副总”,优先给予“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支持。

 七是“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资金采取高校、财政和企业三方按比例支持的方式进行,企业在“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投入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额度5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高于100万元。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聊城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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