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 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聊城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制定出台《聊城市 “科技副总”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在当下科技竞争愈发激烈的形势下,企业对高端科技人才及创新能力的需求急剧增长。为深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聊城市积极探索创新人才引入机制,“科技副总” 项目应运而生。该《办法》的制定,是在全面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紧密贴合新形势、新任务以及新需求,对原有政策进行的全方位优化升级,旨在为科技强市建设筑牢坚实的制度根基。
二、起草过程
为保障聊城市“科技副总”聘任顺利实施,聊城市科技局深入研究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参考和借鉴了省及部分城市在 “科技副总” 选派与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并对已实施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办法》。随后,广泛征集各方意见,通过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并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最终形成了该《办法》。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七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
主要结合 “科技副总” 对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性,明确《办法》制定依据,界定 “科技副总”“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科技企业” 的含义,阐述引入 “科技副总” 的目的,说明主要支持企业类型及经费保障来源,强调资金专款专用。
(二)第二章担任“科技副总”条件与职责,共四条
明确 “科技副总” 任职需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思想政治素质佳、身体健康且有服务企业意愿等条件;规定需在选派企业连续服务不少于两年,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且无不良记录,每名仅能服务一家企业。工作职责涵盖技术创新与发展规划、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政策宣贯与技术培训等方面,并明确每年开展技术服务、驻企服务时间、协助企业创新及培养人才等量化指标,同时强调保密义务。
(三)第三章派驻企业的遴选条件与职责,共三条
对派驻企业遴选条件作出规定,需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排除特定关联企业),注册满 1 年以上,经营、财务、管理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记录,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和创新团队,研发投入达标,重视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明确重点支持人工智能、现代高效农业等领域企业。企业职责包括科学提技术需求、配合 “科技副总” 工作,提供生活补助、交通费用及科研经费,遵守知识产权法规等。
(四)第四章“科技副总”申报和认定程序,共两条
详细规划申报和认定流程,市科技局定期发布征集通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并初审,市科技局复审后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组织企业与专家双向选择洽谈,确定名单后经审议、备案、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等环节,最终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同时明确申报材料要求,包含申报表、三方协议、科技人员和企业基本情况材料等。
(五)第五章政策支持,共八条
明确派出单位需保留“科技副总”原单位职级、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其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审等权利,并鼓励在科研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服务期内的“科技副总”,在项目申报上同等条件优先推荐;顶尖人才担任“科技副总”采取“一事一议”支持。对“科技副总”实行动态履职管理,每年述职,每两年绩效考核,结果分四档,对优秀者奖励,连续两次不合格者撤销资格并限制申报。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副总”发放 “聊城市人才服务金卡(B)”,在项目支持、协同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等方面制定明确标准和管理规定。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共两条
规定市科技局对“科技副总”及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要求“科技副总”、派出单位、派驻企业等各方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七)第七章附则,共两条
明确本办法由多部门负责解释,实施中遇国家和本市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规定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施行前已开展的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规范管理。
四、实施有效期
该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相关文件:《聊城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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