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聊城市科技助力中小企业攀登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科技助力中小企业攀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制造业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培植全市经济新的支柱产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和《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等文件精神,依据《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市科技助力中小企业攀登计划(以下简称“攀登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登计划是聊城市重点研发计划的组成部分,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依靠科技创新实现快速成长。聊城市科学技术局是攀登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各县市区科学技术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配套政策研究制定、申报推荐、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攀登计划强化省市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扶持政策的统筹协调,采用省市县联动、无偿资助方式,竞争择优遴选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申请攀登计划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聊城市内注册、且于申报当年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网址:www.innofund.gov.cn)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须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方向,通过产学研合作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申报并组织实施,且须附产学研合作协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目标、责任、知识产权归属和经费等);
(三)企业提报的项目目标任务应明确具体,预期技术指标应量化可考核,项目完成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和产业化指标。
第五条 攀登计划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现代种业等新兴领域及省、市急需补短板的产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为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须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并能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鼓励科技副总、企业科技特派员、青年科研人员等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创新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研发内容与已立项的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省、市直有关单位立项项目相同或类似;
(二)申报上年度及当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属《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号)规定不予支持范围的。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每个企业、项目负责人申报当年只能申报1项攀登计划项目。
第八条 攀登计划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持:
(一)对每个项目平均支持强度不高于50万元,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申请市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之比应当不低于2:1。若项目市拨财政资金未达到申请资金额度,项目申报单位应承诺通过自筹解决差额部分;
(二)对上年度列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市级创新资金未曾支持的,市财政给予同等额度的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结合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发布攀登计划申报指南,对申报要求、流程、期限等作出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按攀登计划当年度申报要求,填报客观真实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对项目及企业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意见。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通过网站等途径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发布立项通知及办理相关立项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攀登计划资金,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建立攀登计划承担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形成区域攀登计划发展评估报告。市科技局采取第三方评价、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政策实施绩效、企业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县市区科学技术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将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纳入诚信记录等相关处理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聊城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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