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科学技术局印发了《聊城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的发展和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对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步伐,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管理暂行办法》。
二、《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过程
为加快聊城市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工作,聊城市科技局认真研究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参考和借鉴了国家、省、部分城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经验做法,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21年9月,起草了《管理暂行办法》(初稿)。2021年10月征求了各科室、单位的意见,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并通过了律师审查。2021年12月30日,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了该《管理暂行办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农业科技园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结合聊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四、《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章20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包括3条内容,主要结合农业科技园区的新要求和新规划,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依据、含义、目的、主要工作及建设原则做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包括3条内容,主要明确市科技局、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农业科技园区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包括5条内容,主要明确农业科技园区认定范围、认定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和认定程序。
第四章建设与评估,包括7条内容,主要明确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任务和要求,并规定其要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健全的管理与服务机构、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明确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资金补助金额及发放形式;明确考核验收方法,后续评估方式及奖惩措施。
第五章附则,包括2条内容,对解释权归属以及实施有效期做出规定。
五、《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有效期
《管理暂行办法》于2021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相关政策:《聊城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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