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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09 10: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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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123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聊城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共六章25条,主要内容是:

(一)支持对象。明确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同时明确本办法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的条件。

(二)支持范围。明确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研究开发服务,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新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委托分析、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

(三)补助标准。明确对符合规定的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对依托本市供给方进行检测的使用方,在省补贴60%补助的同时市财政再给予30%的补助。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或团队每年享受省、市补助合计最高补助65万元。

(四)兑付程序。明确创新券每季度兑付一次,自科技创新服务完成之日起 6个月内有效。经过使用方线上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审核提出兑付意见、省科技厅确认兑付结果等程序后,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前将上个季度申请的创新券兑付资金拨付到位。

(五)监督管理。明确省科技厅将对各市和供给方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省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飞行抽查。对创新券使用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明确了聊城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有效期与解释权。

三、与原办法相比,有以下4个变化

一是增加了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二是调整了创新券支持范围,重点鼓励黄河流域科技创新联盟内科技资源集中的高校院所,拓宽了使用范围。三是创新券市级补助资金补助时间和方式进行了优化调整,由原来的每年补助一次调整为每季度补助一次。四是对创新券使用效率低的县市区进行了约束。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聊城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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