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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0-26 16: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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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人才与产业融合发展、一体推进,深入贯彻落实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 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聊城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委组织部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026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人才与产业融合发展、一体推进,深入贯彻落实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 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市“科技副总”选派和服务工作,加我市人才引进力度,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副总”主要是指从高校、科研院所选派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副总工程师、创新平台建设牵头人、科技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形式的技术副职。“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是指由“科技副总”牵头,高校院所、政府部门和选派企业三方协同,选派企业实施,能够促进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科技副总”工作指导,总体谋划等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副总”选派工作的组织、管理、项目实施与绩效考核;市人社局负责“科技副总”人才认定、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副总”相关资金拨付工作。

  “科技副总”涉及经费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担任“科技副总”条件与职责

 

 担任“科技副总”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年以上工作经历,思想作风端正,身体健康,具有服务企业意愿;

2.认定后需在选派企业连续服务两年以上;

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指导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充分利用高校专业特长、创新平台优势、大型仪器设备等基础创新条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科技副总”的应履行以下职责:

1.用好专业优势。结合专业特长和企业发展需求,帮助解决技术创新难题,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提出专业化建议;参加企业技术创新及研发工作会议,帮助企业完善研发机制,建立研发平台,培养技术团队 

2.发挥桥梁纽带职能。推进产学研深入合作,将高校院所人才、科技等优势资源与企业对接,推动科研成果落地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企业经营管理等其他方面需求,积极发挥协调作用,依托高校院所平台,帮助企业对接解决问题

3.搭建人才引进交流平台。“科技副总”广泛利用资源优势,帮助企业对接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企业实际,建立灵活的实践机制,鼓励“科技副总”带领学生或组建团队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多种形式实践活动,提升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增强学生对我市企业的参与感和认同感,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就业。

  “科技副总”在任期内需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开展技术服务30次以上,累计驻企服务60天以上;

2.协助派驻企业开发出1项以上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并申请知识产权;

3.开展政策宣讲或技术培训5次以上,帮助企业培养技术人才。

  科技副总”须严守派驻企业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第三章 派驻企业的遴选条件与职责

 

条  派驻“科技副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聊城市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科技副总”本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入股的企业),且注册时间1年以上,经营正常,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科技创新积极性高,具有一定的自主研发能力,研发投入达到相应比例;

3.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尊重科技人才

  为现代高效农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发展和战略新兴产业优先派驻企业“科技副总”。

十一 驻企业在“科技副总”任期内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把握行业发展现状,提出企业技术需求,配合“科技副总”顺利完成派驻工作;

2.为“科技副总”每月提供生活补助、交通费用等不少于1000元保障必需的科研经费;

3.技术合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得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 “科技副总”申报认定程序

 

十二“科技副总”申报和认定程序:

1.市科技局下发组织征集“科技副总”选派需求通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科技副总”选派及技术需求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对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3.市科技局初步确定派驻企业后,将企业名单、技术需求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初步对接;

4.按照合作意向组织选派,根据企业技术需求、专家能力水平、合作预期效果,初步确定优先派驻的“科技副总”和企业名单,征求各方意见后,将相关认定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5.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科技副总”认定名单。

   认定“科技副总”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企业、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

3.申报科技人员基本情况材料(含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明、获得的专利证书和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证书、发表的论文、承担的科技项目证书等复印件);

4.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财务报表、企业信用情况、涉企财政资金绿色门槛等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应保留科技人员原单位职级、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确保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表彰奖励等权利。

  对任期内的“科技副总”,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

  顶尖人才选派“科技副总”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对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科技副总”,发放“聊城市人才服务金卡”,享受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对“科技副总”实行动态履职考评。每年市科技局会同“科技副总”所在高校进行年度履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评定等级为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颁发优秀“科技副总”证书;对于评定等级为良好的,给予2万元奖励。每年评选“科技副总”突出贡献团队、优秀派出单位、优秀挂职企业,颁发优秀“科技副总团队”证书。对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撤销其“科技副总选派资格,不得承担“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评定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对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转化率高、服务企业成效明显的“科技副总”,优先给予“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支持。

二十 “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资金采取高校、财政和企业三方按比例支持的方式进行,企业在“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投入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额度5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高于100万元。

二十一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并接受责任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二 本办法由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28年11月30日


    政策解读:《聊城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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